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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公開發行公司於 107年11月 1日公司法施行後,已無強制發行股票及罰鍰之規定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07.12.22. 經商字第1070242859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2月22日
     一、按新修正之公司法已於 107年11月 1日施行,考量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是否發行股
       票,宜由公司自行決定,爰修正第 1項,改以公司有無公開發行,作為是否強制發行
       股票之判斷基準(第 161條之 1立法理由參照)。
     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依行政罰法第 4條之規定,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
       者為限,但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依同法第 5條規定,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
       律。
     三、對於公司未依章程規定發行股票之行為,於公司法 107年11月 1日施行前,依第 161
       條之 1第 2項規定處罰。然該條於 107年11月 1日施行後,非公開發行公司已無強制
       發行股票及罰鍰之規定。倘公司之違法行為係在新法施行之前,而主管機關於新法施
       行後始為最初裁處者,自應依行政罰法第 5條規定,依新法規定不予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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