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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條有關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取得之收入徵免營業稅之
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8.01.08. 台財稅字第1070070418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月8日
一、學校依教育部訂定「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 3條各款規定辦理產學合作
事項取得之收入,應依下列規定徵免營業稅:
(一)專題研究、檢測檢驗、技術服務取得之收入,除符合本部99年11月23日台財稅字
第 09900331970號令規定免徵營業稅者外,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二)物質交換、諮詢顧問、專利申請、創新育成取得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三)技術移轉及智慧財產權益運用取得之收入,自 108年 1月 1日起,應依法課徵營
業稅。
(四)各類人才培育事項,向受教者收取費用部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1項第 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二、廢止本部75年 7月29日台財稅第 7554812號函。
〔依財政部 109.02.26. 台財稅字第10804666690號令刪除第一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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