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核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4條第 2項所稱公營事業,包括「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 例」第 3條所定公營事業及「國營事業管理法」第 3條所定國營事業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8.01.09. 台財促字第1072553396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月9日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4條第 2項所稱公營事業,包括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 3條所
    定公營事業及國營事業管理法第 3條所定國營事業。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