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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函詢消防法第12條各項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審查程序相關事項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消防署 108.01.02. 消署預字第107001257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月2日
    主旨:函詢消防法第12條各項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審查程序相關事項疑義 1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律師 107年12月10日德懋字第 107121001號函辦理。
     二、函詢事項,茲分述如下:
      (一)廠商是否得逕向本署申請認可審查及向登錄機構提出申請認可是否等同於向本署
         提出申請等節,按消防法第12條第 1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實施認可之消
         防機具、器材及設備,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所登錄機構之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者
         ,不得銷售、陳列或設置使用。」及同條文第 3項授權訂定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
         備認可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 5條第 1項規定:「申請型式認可,應
         檢附下列文件向登錄機構辦理:……」據此,廠商申請認可,自應依前開規定檢
         附相關文件向登錄機構辦理。
      (二)消防法第12條第 1項所指「中央主管機關所登錄機構」是否為行政程序法第 2條
         第 3項所指「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審查權是否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
         1 項之授權 1節,按上開消防法第12條第 1項業明文由中央主管機關所登錄機構
         辦理消防機具器材設備之認可。登錄機構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
         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向內政部申請取得登錄證書,代內政部執行認可業務,
         其性質係屬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 1項公權力委託,於委託範圍內,其所為認可行
         為,視為行政機關所為。
      (三)審查規範或標準 1節,按消防法第12條第 1項及第 2項授權訂有應實施認可之消
         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同條文第 3項授權訂有實施辦法,同條文第 5項授權訂有消
         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標準,同條文第 6項授權訂有管理辦法及實施辦法第 2條
         所載各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基準等規範、標準。
      (四)登錄機構提出審查規範或準則所無之審查事項,廠商是否有異議之權 l節,對登
         錄機構廢止認可有異議者,得向原登錄機構提出申訴,亦得依法提起訴願、行政
         訴訟等行政救濟。另登錄機構未依規定辦理認可作業,內政部可依管理辦法第21
         條第 1項第 4款規定暫停認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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