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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地方行政法人得否準用行政法人法第34條規定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7.12.21. 法律字第1070351932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主旨:有關地方行政法人得否準用行政法人法第34條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
       考。
    說明:
     一、復貴總處 107年12月 5日總處組字第1070057784號書函。
     二、有關地方行政法人得否準用行政法人法(下稱本法)第34條規定疑義,本部前於 107
       年10月12日以法律字第 10703512980號書函回復貴總處略以:「本法第41條第 2項係
       指引直轄市、縣(市)得準用本法之規定「制定」自治條例,俾據以設立行政法人並
       規範其應遵循之具體內容,並非賦予地方行政法人得直接準用本法之規定,且本法第
       34條亦未明定於地方行政法人準用之,從而自不生地方行政法人如何準用本法第34條
       規定之問題。」依上開說明,本法第41條第 2項並非地方行政法人直接準用本法規定
       之依據,故如由貴總處解釋原機關(構)改制之地方行政法人得準用本法第34條規定
       ,與本法第41條第 2項規定是否相符?因事涉貴總處主管法規之解釋,仍應由貴總處
       依本法第41條第 2項規定本於職權予以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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