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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函詢「乾式噴砂加工處理程序是否適用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金屬品加工 處理程序」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107.12.19. 環署空字第1070098      97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主旨:函詢「乾式噴砂加工處理程序是否適用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金屬
       品加工處理程序」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署公告第 2批及第 6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金屬製成品表面處理業
       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係指:「從事金屬製成品之加工程序,其廠房面積
       大於50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2.25千瓦以上之工廠,且符合下
       列條件之一者:(一)乾式噴磨(噴砂)處理程序,其總設計或實際研磨材料用量達
        3公噸/年以上。 ...」上述公告條件,主要係針對製造程序中將一定硬度之研磨材
       料,以剪力、摩擦力或衝力等方式對加工物進行表面處理之乾式噴磨(噴砂)處理程
       序,其總設計或總實際研磨材料用量達 3公噸/年以上者,應妥善作好粒狀物空氣污
       染防制措施,以維護環境品質。
     二、本案旨揭公司擬增設乾式噴砂加工製程,係針自行車零組件「碳纖維布」材料進行前
       揭公告批次相同之加工程序,其所列條件及規模皆符合公告之要件,惟倘該增設之製
       程未涉任何金屬製成品之加工程序,則非屬前揭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
       製程。
     三、本案請貴局依個案現場實際情形查明後,本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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