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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函詢其是否屬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107.12.26. 環署空字第1070102
68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主旨:貴轄公私場所函詢其是否屬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如
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查本署公告第二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合成皮業,係指從事聚氨基甲酸酯
(PU)合成皮之生產者。管制目的係針對製程中可能逸散之揮發性有機物,加以管制
。
二、另依聚氨基甲酸脂合成皮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2條第 1款規定
,聚氨基甲酸脂(Polyurethane,PU)合成皮係指以人工合成方式於織布、不織布及
皮革等材質之基布上形成聚氨脂膜。
三、本案該公司倘係以人工合成方式於於織布、不織布及皮革上進行塗布、乾燥之作業程
序形成聚氨脂膜,依前揭規定,則屬該排放標準之適用對象,亦屬應依規定申請聚氨
基甲酸脂合成皮製造程序操作許可證之公私場所。
四、本案請貴局依該公司檢附之資料及實際個案情形,本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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