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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畜牧業廢(污)水管理計畫」之說明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7.12.26. 環署水字第1070107168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一、本署於 104年11月24日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水措
       管理辦法),增訂第10章之 1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專章,歷經 2次修正,最近一次
       於 106年12月27日修正發布。其中第46條之 1規定,飼養豬隻之畜牧業應依規定期限
       採行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措施及達一定比率;第49條之 5規定,飼養豬隻未滿 200頭
       之畜牧業應依規定期限完成廢(污)水管理計畫申請。
     二、因應飼養豬隻未滿 200頭之畜牧業應依規定期限完成申請廢(污)水管理計畫,且須
       採行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措施,考量飼養豬隻未滿200 頭之畜牧業規模較小,其申請
       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程序較繳交水污染防治費程序繁瑣,且沼液、沼渣檢測及
       土壤、地下水監測費用不貲,致使多數飼養豬隻未滿 200頭之畜牧業仍未採行沼液沼
       渣農地肥分使用,爰將其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資料併入廢(污)水管理計畫申請,
       免再申請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以簡化其管理程序及提高執行意願。
     三、為明確飼養豬隻未滿 200頭之畜牧業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資料併入廢(污)水管理
       計畫(如附件)審查,其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資料之管理規定如附表。重要規定如
       下:
      (一)畜牧業申請者:廢(污)水管理計畫應記載之事項,增加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
         資料;申請條件應符合管理辦法第70條之 1第 1項各款「厭氧發酵天數應至少10
         日」等規定,申請之廢(污)水管理計畫涉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資料時,應檢
         具「施灌農地非申請者所有,應檢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使用同意書影本」
         等內容及文件,並依規定辦理變更或暫停使用作業。
      (二)主管機關:廢(污)水管理計畫之申請或變更有涉及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資料
         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邀請農業主管機關參與審查;必要時,應現場
         勘查。依沼液沼渣品質,核定第70條之 1第 2項各款事項,並於核定記載之沼液
         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資料後,每 2年執行 1次區域性之沼液沼渣品質、土壤品質及
         地下水水質監測,有規定情形時應停止其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
     四、依管理辦法第49條之 5「畜牧業廢(污)水管理計畫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規定,請
       畜牧業或養豬協會由環境保護許可資訊管理系統( EMS)(網址:https://ems.epa.
       gov.tw/ 登錄管制編號或臨時管制編號及密碼,點選「水污系統」進行申請作業;相
       關套印表單功能,預計於 108年 1月上旬上線,期間如有套印表單需求,請逕於系統
       頁面點選列印。本格式填寫範例及系統操作手冊,將分別置於本署全球資訊網(路徑
       :水質保護/便民服務–申辦表單下載專區;網址:https://water.epa.gov.tw/ )
       及「水污染源管制資料管理系統」之檔案下載,供業者、養豬協會及主管機關下載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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