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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使用平板用之熱熔膠進行產品紙箱包裝使用,是否需繳納空污費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107.12.28. 環署空字第1070103      677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主旨:貴轄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函詢使用平板用之熱熔膠進行產品紙
       箱包裝使用,是否需繳納空污費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署公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2條第1 項規定:揮發性
       有機物係指在一大氣壓下,測量所得初始沸點在攝氏二百五十度以下有機化合物之空
       氣污染物總稱。但不包括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硫化碳、碳酸、碳酸鹽、碳
       酸銨、氰化物或硫氰化物等化合物,先行敘明。
     二、有關○○公司所提紙箱包裝作業使用之熱熔膠,倘於使用期間產生揮發性有機物者,
       則需計算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其計量方式可參考本署公告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
       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
       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附表一基本化學工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
       序之行業 -其他化學製造程序( 0.021公斤/公噸–熱熔膠量)計算揮發性有機物排
       放量與空氣污染防制費。
     三、倘○○公司認為公告排放係數與實際排放情形不符,可依據「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
       物自廠係數(含控制效率)建置作業要點」申請自廠係數。
     四、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後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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