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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函釋國有財產法第34條第 2項有關國有公用財產用途廢止、閒置、低度利用或不經濟使用之 認定原則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8.02.01. 台財產公字第1083500055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2月1日
    主旨:國有財產法第34條第 2項有關國有公用財產用途廢止、閒置、低度利用或不經濟使用
       之認定原則如說明,請查照轉知所屬。
    說明:
     一、用途廢止:指有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 1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
     二、閒置:指空置未利用。
     三、低度利用:指地上建築改良物已逾耐用年限、未逾耐用年限而管理維護成本過高或建
       築容積率未達法定容積率百分之五十。
     四、不經濟使用:指使用成本過高、面積過大等不合經濟效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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