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函釋國有財產法第34條第 2項有關國有公用財產用途廢止、閒置、低度利用或不經濟使用之
認定原則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8.02.01. 台財產公字第1083500055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2月1日
主旨:國有財產法第34條第 2項有關國有公用財產用途廢止、閒置、低度利用或不經濟使用
之認定原則如說明,請查照轉知所屬。
說明:
一、用途廢止:指有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 1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
二、閒置:指空置未利用。
三、低度利用:指地上建築改良物已逾耐用年限、未逾耐用年限而管理維護成本過高或建
築容積率未達法定容積率百分之五十。
四、不經濟使用:指使用成本過高、面積過大等不合經濟效益情形。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