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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公司按公告現值收購土地,得減徵土地增值稅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77.2.25.台內地第57549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7年2月25日
查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項所稱之需地機關,依土地法及平均地權條例規定,係指政
府機關或政府管轄之事業機構。」前經本部邀集貴部等有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並以七十五
年七月十九日臺內地字第四二三六八0號函送貴部在案。本案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依自來水法第七條及第四條第四款規定屬省政府監督之省營公用事業,符合首揭說明,其按
公告土地現值承購之土地,如經查明為其事業所必需者,應有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
項之適用。(內政部77.2.25.臺內地第五七五四九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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