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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局函轉所轄○○股份有限公司○○廠申請變更堆置場粒狀污染物排放係數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108.01.03. 環署空字第1070107
024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月3日
主旨:有關貴局函轉所轄○○股份有限公司○○廠(以下簡稱○○公司)申請變更堆置場粒
狀污染物排放係數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粒狀污染物、鉛、鎘、汞
、砷、六價鉻、戴奧辛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以下簡稱粒狀物公告
排放係數)附表二–堆置場及接駁點之粒狀污染物排放係數物料名稱屬其他類者,其
中 m(物料粒徑)值參數,可以檢測堆置場物料之粒徑小於75μm 之占比(%)來計
算,而未檢測者, m值採 1.5計算,先行敘明。
二、查貴局函送之資料,○○公司堆置場粒狀污染物計量方式仍屬本署之粒狀物公告排放
係數,僅係以檢測方式計算 m值參數後,再計算堆置場粒狀物排放量,非屬引用相類
似之排放係數或提出參考國內外相關資料引用之數據,來作為排放量計量方式。爰本
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後妥處。
三、檢還○○公司之檢測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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