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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函轉○○焚化廠操作廠商○○公司所提建議達空污總量管制限值時可免除管制等事項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108.01.04. 環署空字第1070106      237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月4日
    主旨:貴府函轉○○焚化廠操作廠商○○公司所提建議達空污總量管制限值時可免除管制等
       事項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條第 3項規定,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新設或變
       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應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並取得足供
       抵換污染物增量之排放量;同法第 9條並已規定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或供既存之
       固定污染源抵換之排放量來源。前述法令係規範說明位於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總量管
       制區內之公私場所排放量達一定規模之固定污染源應取得足供抵換之排放量。
     二、另查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捌、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審核規則七、(六
       )規定,公私場所因故無法取得足供抵換污染物增量之排放量者,於申請操作許可證
       時,應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減量承諾,並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可後,核定於操作許可證
       ,供地方主管機關定期查核追蹤執行情形。減量承諾內容應包含抵換污染物增量之排
       放量短缺情形與預期取得來源、減量計畫、減量達成期程、減量計算與追蹤作法,及
       其他地方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三、貴府與○○焚化廠操作廠商所訂服務契約如屬民事契約,考量公法上之法律關係並不
       因民事契約之訂定而變更,契約書係屬私法上契約關係,相關約定事項並不發生變更
       違反公法上義務應受處罰之法律效果。
     四、本案貴縣○○焚化廠屬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以下簡稱總量管制計畫)
       管制對象,如需增加垃圾焚化量致排放量超過總量管制計畫所規範之目標年排放量上
       限者,應依前述規定提出減量承諾並取得足供抵換之排放量,方為適法。
     五、本案請貴府依前述說明查明後,逕依權責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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