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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防部為加強營區緝毒,建議將申請入營洽(商)公人員名冊提供貴署輸入全國毒品資
料庫,據以掌握情資,打擊毒品犯罪,並將查核結果提供該部,經國防部補充說明,是否符
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8.02.18. 法律字第1080350286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2月18日
主旨:有關國防部為加強營區緝毒,建議將申請入營洽(商)公人員名冊提供貴署輸入全國
毒品資料庫,據以掌握情資,打擊毒品犯罪,並將查核結果提供該部,經國防部補充
說明,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署 108年 1月 3日檢文允字第 10700170140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6條:「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
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
限:…。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
施。…。五、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
維護措施。…。」、第15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 6條第
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
範圍內。…」、第16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條第 1項所規定
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本件國防部擬透過全國毒品資料庫查核入營洽(商)公人員(下稱訪營人員)
是否為毒品高危險人口,倘涉及個資法第 6條所定特種個人資料者(例如犯罪前科)
,其蒐集、處理或利用,應符合個資法第 6條規定;如僅涉及一般個人資料者,其蒐
集、處理或利用,則應分別符合個資法第15條、第16條規定。前經本部 107年10月19
日以法律字第 10703515980號書函復貴署在案。
三、本案依來函所附國防部補充說明,該部擬透過全國毒品資料庫查核訪營人員之範圍,
僅針對「計畫性訪營人員」,藉以加強下次訪營時之入營安檢,又資料蒐集期間僅於
「特定事件期間或必要時」,應可認為符合個資法第 6條第 1項但書第 2款及第15條
第 1款「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至貴署提供訪營人員之查核資料予國防部,則可
認為符合個資法第 6條第 1項但書第 5款「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
及第16條但書第 2款「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另個人資料之蒐集
、處理及利用,仍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
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另須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
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個資法第 5條及第18條規定參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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