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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訂定「認定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為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 款所定人員」,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08.03.05. 勞動發特字第10805026342號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3月5日
    主旨:訂定「認定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為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
       項第十款所定人員」,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訂定「認定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為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
         第一項第十款所定人員」。
    認定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為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所定人員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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