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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詢有關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所列「污染特性 C」累積
次數之計算方式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環保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發文字號:環保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108.01.25. 環署空字第1080002418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月25日
主旨:貴局函詢有關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所列「污染特
性 C」累積次數之計算方式疑義一案,請查照。說明:
一、依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 3條規定,違反空氣污染防
製法(下稱本法)各處罰條款,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以附表所列之裁罰公式計算應
處罰鍰。又該附表所稱污染特性 ( C),係指違反本法發生日(含)前 1年內違反
相同條款之累積次數。
二、另查本署92年 5月28日環署空字第 920035117號函說明三、(三)釋示,污染特性
( C)為違反本法發生日(含)前 1年內違反相同條款之累積次數,係以同一製程認
定。
三、本案依上述函釋內容,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製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所列
污染特性 ( C),應以「同一製程」作為計算本法發生日(含)前 1年內違反相同
條款累積次數之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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