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環保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環保工作室函詢本署公告第 1批至第 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 污染源疑義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108.02.01. 環署空字第1080      00763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2月1日
    主旨:貴轄○○環保工作室函詢本署公告第 1批至第 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
       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
     一、依本署公告第 1批、第 3批及第 5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鍋爐蒸
       氣產生程序,係以同一排放口,其總設計或總實際輸入熱值,以及總設計或總實際蒸
       氣蒸發量之鍋爐規模大小分批公告,主要係規範鍋爐蒸氣產生程序中各類燃料燃燒所
       產生之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等空氣污染物之排放管制。
     二、本案○○環保工作室所詢有關米麥蒸煮製程,如係使用鍋爐,且符合前揭鍋爐蒸氣產
       生程序公告內容,如燃用生煤或同一排放口,其總設計或總實際輸入熱值 153萬仟卡
       /小時以上或總設計或總實際蒸氣蒸發量 2公噸/小時以上者,則應申請固定污染源
       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後,始得設置及操作,本案請貴局本權責依個案實際情形判定後逕
       復該工作室。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