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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詢固定污染源排放標準之氨氣周界標準相關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108.02.13. 環署空字第1080
00966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2月13日
主旨:貴局函詢固定污染源排放標準之氨氣周界標準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署訂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排放標準)之立法原意,係為規
範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之空氣污染物,均應符合之排放標準,藉以防制空氣污染
,維護國民健康、生活環境,以提高
二、查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第20條第 2項規定,前項排放標準,由中央主
管機關依特定業別、設施、污染物項目或區域會商有關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得因特殊需要,擬訂個別較嚴之排放標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
核定之。本次貴局來函所詢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立法依據,係依前述空
污法第20條第 2項所據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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