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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詢「使用中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7條第 1項第 4款規定疑義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108.02.25. 環署空字第1080
013929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2月25日
主旨:函詢「使用中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7條第 1項第 4款規定
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使用中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17條第 1項第 4款規定,年度內機車排氣檢驗站輸入錯誤檢驗日期、檢驗時間、車牌
號碼,且未主動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修正,累計達 5筆,主管機關得依空
氣污染防制法第80條第 4項(修正前第67條第 3項)規定處以罰鍰。另依管理辦法第
12條附錄二、機車排氣檢驗標準作業程序伍規定:「每日關機前核對及確認檢驗資料
(或開機後確認前一日之資料):一、核對受檢車輛車牌號碼與機車攝影檔是否相符
,如有不相符情形,應主動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二、前述管理辦法已規範機車排氣檢驗站每日關機前核對及確認檢驗資料正確性,本署於
107年10月25日以環署空字第1070086502號函送 107年 9月份機車排氣檢測攝影檔不
符規定及違規檢驗之機車排氣檢驗站清冊予直轄市環保機關、縣(市)環保機關,業
已發現○○公司(站號:○○)有檢驗即時檔車號與機車攝影檔車號不符情形,倘該
公司係後於 107年10月30日才通報貴局修正,僅為查獲檢驗資料不相符之事後改善,
非屬主動通報修正之行為。另機車排氣檢驗站每執行 1輛機車排氣檢驗,皆須依機車
排氣檢驗標準作業程序輸入 1次正確車牌號碼等資料,爰該公司於同日同車輛進行 2
次檢驗,倘檢驗皆輸入錯誤車牌號碼,其違規筆數計算應為 2筆。
三、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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