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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公司臺中廠製程認定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108.02.26. 環署空字第1080
011998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2月26日
主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公司臺中廠製程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及本署公告第 1批、第 3批及第 5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
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鍋爐蒸氣產生程序,係以同一公私場所,屬同一排放口,其合計總
設計或總實際蒸氣蒸發量 2公噸/小時(含)以上者;另依本署公告第 2批公告公私
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石油煉製業/氫氣製造程序,係指以礦產原油、
油頁岩等原料,從事汽油、煤油、潤滑油、石蠟、石油醚有機溶劑或其他石油品之提
煉者;以及依本署公告第 2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各行業/各製
程固定污染源,係指同一公私場所所有固定污染源,其任一空氣污染物未經控制前之
排放總量為50公噸/年以上者,但已另行公告者不在此限。
二、本案貴轄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公司臺中廠擬設置以甲烷重組法之製程產生氫
氣,如非屬以礦產原油、油頁岩等原料產製氫氣,則非屬本署公告第 2批公告公私場
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石油煉製業/氫氣製造程序;惟其製程涉及使用廢
熱鍋爐,倘屬同一排放口鍋爐總設計或總實際蒸氣蒸發量 2公噸/小時(含)以上,
或同一公私場所所有固定污染源,其任一空氣污染物未經控制前之排放總量為50公噸
/年以上者,仍應依規定申請並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後,始得設置及操
作。
三、本案請貴局本權責依個案實際情形判定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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