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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詢公共危險物品一般處理場所改善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消防署 108.03.13. 消署危字第108000209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3月13日
    主旨:所詢公共危險物品一般處理場所改善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所 108年 3月 4日益消字第 108030401號函。
     二、有關建築物使用類組變更 1節,非屬消防機關權責,請逕洽當地建管主管機關。
     三、內政部 106年11月 6日危險物品管理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提案 2決議,得以建築物之
       一部分認定為公共危險物品一般處理場所之作業型態,如屬設備認定者,其周圍尚有
       其他無涉處理公共危險物品作業,但作業流程具有連接性,得以該整體作業流程部分
       ,視為設備範圍。基此,本案之公共危險物品處理作業雖僅使用閃火點在攝氏40度以
       上之第 4類公共危險物品且處理數量未達管制量10倍洗淨鋼板之作業設備(洗淨機)
       ,惟其鋼板沖壓作業(含前述洗淨機、沖壓機、鋼板進料、模具安裝、設備監控等作
       業)具有連接作業流程,而欲以前述鋼板沖壓作業設備整體作業流程及該作業流程之
       護欄向外 3公尺保留空地部分,視為一般處理場所範圍,原則應屬可行。惟因事涉個
       案現場實質認定,建請逕洽當地消防主管機關辦理相關事宜。
     四、至前述一般處理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疑義 1節,因其範圍未及於廠房全棟,故需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編規定檢討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為前述
       整體作業設備及該作業設備之護欄向外 3公尺保留空地部分;並依內政部96年 8月23
       日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提案 8決議,檢討設置第 1編至第 3編規定之消防安
       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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