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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停止適用本部85年 8月 9日台85內消字第 8584107號函提案25決議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8.03.14. 內授消字第1080821688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3月14日
    主旨:停止適用本部85年 8月 9日台(85)內消字第 8584107號函提案25決議,自即日生效
       ,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本部消防署 107年12月13日消署預字第1070501491號函檢送 107年11月27日召開
       「 107年度火災預防業務主管交流研討第 2次座談會」會議紀錄柒說明案決議事項辦
       理。
     二、旨案(案由:有關樓下住戶擅自加裝凸窗妨礙緩降機起降,於開改善通知單時,究應
       以加裝凸窗者或設置緩降機者為處罰對象?)決議:「依規定設置之緩降機,因他人
       所為妨礙使用時,依消防法第 6條第 1項規定,管理權人有設置及維護消防安全設備
       之義務,即設置該緩降機之管理權人有維護緩降機良好堪用之義務,故有開改善通知
       單必要時,應以設置緩降機之管理權人為對象。唯樓下住戶擅自加裝凸窗等行為,如
       違反其他法規者,應通報主管機關依法查處。」原就緩降機下降空間受下方樓層違規
       突出物阻礙應以該緩降機設置人作為違規處分對象函釋在案,惟按行政罰法第 7條第
       1 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本部 100
       年 9月29日訴願決定書(案號:1000100102)理由二略以:惟因系爭建築物避難器具
       下降空間障礙係起因於下層〈 5樓及 6樓〉廣告物招牌擋住所致,非訴願人單獨所能
       排除,原處分機關所屬消防局第一救災救護大隊安檢小組 100年 3月18日開立限期改
       善通知單命訴願人限於 100年 4月18日前改善完畢,顯無期待可能性;況該小組於10
       0 年 4月29日前往複查時,大樓所有權人亦在現場,安檢小組也告知訴願人請大樓所
       有權人統一協調溝通改進,大樓所有權人亦於 100年 6月初拆除該廣告物招牌及鐵架
       完成改善。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未依限於 100年 4月18日前改善上項缺失予以處分,
       顯有未當。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原處分機關於 100年 5月20日苗府消字第1007200145
       號處分書應予撤銷。經提前揭本部消防署 107年度火災預防業務主管交流研討第 2次
       座談會充分說明討論後決議如上揭會議紀錄柒說明案決議事項,爰旨揭決議自本文發
       文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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