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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當事人申請華僑身份印鑑證明書時如何適用檔法
發文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發文字號: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91.08.21. 檔應字第091000290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8月21日
主旨:關於人民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機關檔案,如何適用檔案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
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九十一年八月五日僑證照字第 09130267481號函。
二、按檔案法第十八條第七款之適用,係以人民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之檔案無有同條第
一款至第六款之情形,而有為維護其他公共利益或第三人正當權益之必要情形者為限
。來函說明所載, 貴會因受理華僑身份印鑑證明書之申請,檔案中留存有申請人之
中、英文姓名、年籍及地址等資料,如有非申請人之第三人依檔案法之規定申請閱覽
、抄錄或複製該類檔案,得否依據該法第十八條第七款「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
人之正當權益者」之理由拒絕其申請等語,核與上揭說明,如該檔案無有同條第一款
至第六款規定有關國家機密、犯罪資料、工商秘密、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
、人事及薪資資料、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之情形,而有同條第七款其他為維
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之情形時,於法應無不合。惟同條第七款之適用,
究係為維護其他公共利益,抑係為維護第三人之正當權益,仍有區別之必要,併請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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