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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機關人員調離職時,借調檔案應全部歸還,不得轉借之規定
發文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發文字號: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91.09.23. 檔徵字第0910003502號
發文日期:民國91年9月23日
主旨:有關機關人員調離職時,借調檔案應全部歸還,不得轉借之規定,復如說明,請 查
照。
說明:
一、復 台端91年 9月 8日箋函。
二、有關檔案法施行前,本機關人員調閱檔案,行政院頒事務管理規則第55條、第57條均
有明文,不致因所謂歷年借調檔案數量龐雜,借出檔案即無能稽憑情事,合先陳明。
三、查現行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第16點第 2項所指不得轉借,係指調案人借調之檔案不
得轉借予他人使用之謂;至原借調檔案之調卷證上,逕行蓋用其他承辦人員之職章,
以為概括承受一節,依上開第4 點第 1項規定,申請借調檔案,應填具調案單經承辦
單位主管或本機關權責長官核准後,始可送檔案管理單位調取。今如逕自於原調案單
上更改借調人,是調案紀錄即與原定調閱事實不符,且與現行規定有所牴觸,實屬不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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