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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人民應用檔案有關時限之規範
發文機關:檔案管理局
發文字號: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91.11.14. 檔應字第091000478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11月14日
主旨:關於核准人民應用檔案時有關期限之規範事宜,本局意見如說明二,請 參考。
說明:
一、復 貴室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九一)錦鈺字第00六一三七號函。
二、按閱覽或抄錄檔案應於各機關指定之時間、處所為之,檔案法第二十條定有明文。故
各機關於核准人民閱覽或抄錄檔案時,自得斟酌具體個案之情況,規定合理期限要求
申請人於一定期日前至指定之處所應用檔案。申請人如有違反,機關亦得要求另案提
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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