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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縣政府安定鄉公所政風室自行保管檔案釋疑
發文機關:檔案管理局
發文字號: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92.01.23. 檔徵字第092000086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2年1月23日
主旨:關於 貴府安定鄉公所政風室自行保管檔案釋疑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2年 1月15日府行檔字第0920006377號函。
二、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立法宗旨在於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運用,
發揮檔案功能。本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檔案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
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同法第四條規定,各機關管理檔案,應設置或指定專責
單位或人員,並編列年度計畫及預算。又,本法施行後,法務部政風司已於91年 3月
8日以政五字第0911102708號函知各級政風機構應將檔案送機關檔案管理單位保管。
是以,各級政風機構處理公務或因公務而產生之各類紀錄資料及其附件,應送交機關
專責檔案管理單位或人員管理,並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主案編目、目錄彙送及銷毀等
作業,始合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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