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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施行前原列永久保存會計檔案擬調降為定期保存釋疑
發文機關:檔案管理局
發文字號: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92.04.23. 檔徵字第092000275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2年4月23日
主旨:關於檔案法施行前,原列永久保存之檔案,擬調降為定期保存(10年)一案,復如說
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2年 4月 8日府行文字第0920018600號函。
二、依據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 5條規定,各機關應就主管業務,依本辦法之規
定,並參考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區分參考表,編訂檔案保存年
限區分表,依本辦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 1項各款規定程序,函送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
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經查 貴府之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本局尚未審核通
過,是 貴府主計類會計綱下「單位會計登帳憑證」、「特種基金會計文卷」、「特
種基金會計憑證」及「特種基金會計帳簿」等原列為永久保存檔案如確已不具行政稽
憑價值,且擬調降之保存年限符合會計法第83條及84條之規定,請逕編製檔案銷毀目
錄,並於原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備註調整年限及原因,依規定程序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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