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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檔案因風災受損報請備查
發文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發文字號: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92.10.30. 檔徵字第092000767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2年10月30日
主旨:關於 貴屬環境保護局納莉風災受損檔案相關資料及鑑定報告備查一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2年 7月 3日府秘二字第 09216419800號函。
二、查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14條規定,檔案因天災或事故毀損,經鑑定結果認
無法修復者,各機關得將其原因及已損毀檔案之檔號、案名及案件數量等詳細情形,
函送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銷毀。復查行政院事務管理規則第60條規定,各機關於
檔案法及相關規定施行前,除有特殊情形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外,應暫停銷毀
作業。
三、本案經本(92)年 9月 8日現勘,證實多數檔案於災後復建時佚失,鑑於踐行程序不
符上開規定,核難據以備查,請 轉貴屬本於權責逕行核處。
四、至遭水損部分尚堪修護之檔案,請依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相關規定辦理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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