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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檔案編目建檔作業釋疑 發文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發文字號: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93.01.27. 檔徵字第093000035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3年1月27日
    主旨:有關編目建檔作業釋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93年 1月 8日箋函。
     二、檔案編目係就案件或案卷著錄來源依實著錄,所詢私人、團體、個人或人名之用詞,
       與中文語辭之一般用法無殊,尚無其他特別用詞定義可言。 台端函詢說明二所提,
       諒係針對主題項團體或人名著錄之區分,就此部分,本局於本(93)年 1月 2日檔徵
       字第0930000098號函已予陳明,不再贅述。
     三、至函詢說明三、四所提,依據檔案編目規範第 6點第 1項第10款規定,附註項包括各
       著錄項目須解釋或補充及其他有著錄必要之事項。其著錄由各機關視需要為之。同規
       範第 3款規定,案由指扼要著錄案件主旨或事由之文字,並非照錄案件主旨或事由。
     四、函詢說明五、六、七有關來(受)文者之著錄部分,同規範第 9點第 2款規定略以,
       發(來)文者及受文者為個人時,外國人名,應先著錄其國籍之全稱或簡稱,並加圓
       括弧,再著錄其姓氏中文譯名及其姓名原文並加圓括弧。為利檔案查檢,來文者為外
       國人者,應著錄其姓氏中文譯名,惟無法查知國籍者,其國籍得不著錄。至所詢收受
       其他機關來文者,其發(來)文者項之著錄,則僅須著錄來文者,受文者毋庸著錄;
       惟檔案如為本機關發文者,則須著錄發文者及受文者,其中受文者係著錄本機關發文
       對象,包括正副本受文者。
     五、其他有關檔案編目規定,請查閱本局頒行之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 8章。如仍有相
       關疑問,請逕電洽本局檔案徵集組,聯絡電話:(02)25131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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