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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殊情形致回溯編目建檔有困難
發文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發文字號: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94.05.31. 檔應字第0940002562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5月31日
主旨:關於貴府函報所屬公立學校因特殊情形致回溯編目建檔有困難乙案,復如說明二、三
,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4年 5月25日府行檔字第0940135753號函。
二、按檔案法施行細則第12條「各機關對於本法施行前未屆滿保存年限之檔案,應辦理回
溯編目建檔。前項檔案屬永久保存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完成;屬定期保存者,
應於本法施行後七年完成。」之規定,已明定回溯檔案係未屆滿年限之檔案,故請確
認檔案是否皆已逾保存年限,再據以判別應否一納入回溯檔案數量及編目建檔現況調
查表之填報數據範圍並依法予以回溯建檔。另來函附件台中縣立大里高級中學函說明
三所載學生學籍資料若屬永久保存檔案,仍請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至貴屬反映檔案受損及查察困難一事,係屬事實問題,請查明原因,並依檔案法第13
條第一項「公務員於職務移交或離職時持完整,應將職務上掌管之檔案連同辦理移交
,並應保不得隱匿、銷毀或藉故遺失。」、機關檔案保管作業要點第15點「檔案管理
單位保管之檔案,應定期抽查,以確保安全。」及第16點「檔案有遺失、毀損情形,
檔案管理單位應即查明原因簽請權責長官處理。」等規定處理,其應予回溯編目建檔
者,亦請按法令規定時程確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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