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研考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身心障礙者鑑定表保存年限訂定釋疑 發文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發文字號: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94.09.23. 檔徵字第09400121211-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4年9月23日
    主旨:關於身心障礙者鑑定表保存年限訂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94年 8月 4日台內社字第0940029055號函。
     二、檔案法第 9條第 2項規定,旨在賦予以科學方法產生之紀錄及複製品之法律地位,無
       涉檔案之保存年限。第11條規定,永久保存之機關檔案,應移轉本局管理。第12條規
       定,定期保存之檔案未逾法定保存年限或未依法定程序,不得銷毀。是經核為永久保
       存之檔案,當不得以已微縮或其他儲存作為辦理銷毀理由。
     三、身心障礙者基本資料,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已建置有電腦作業系統予以管理,已足
       供查證身心障礙者身分及權益事項,是身心障礙鑑定表之保存,當不直接影響其個人
       權益之維護。
     四、綜上,本案身心障礙障礙者鑑定表保存年限之訂定,仍請依本局94年 7月22日檔徵字
       第0940003047號函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