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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檔案管理局訪查審選列入移轉之榮工公司檔案,部分影響移轉民營權益執行釋疑 發文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發文字號: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95.04.18. 檔徵字第095000092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5年4月18日
    主旨:貴公司請釋本局訪查審選列入移轉之檔案,部分影響移轉民營權益執行疑義,復如說
       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95年 3月17日榮工行字第 095003680號函。
     二、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 3項規定,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
       則;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記載其事由。本案列入移轉本局之檔案,未來
       公司民營後,如應業務需要,得依上開規定具函申請調用,並無無法取得原件之疑慮
       。又列入移轉之檔案,如有影響 貴公司民營後經營之虞,得提列該等檔案清冊及說
       明,經協議先以複製品代替原件辦理移轉。
     三、有關未結案之訴訟、仲裁案件辦理移轉一節,依國家檔案移轉辦法第 2條第 2項規定
       ,各機關應移轉之永久保存檔案,因司法訴訟或其他正當理由,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
       同意者,得酌予延長移轉期限,惟請將相關檔案造冊送局,俾利後續循序辦理移轉。
     四、有關應予保密檔案一節,列入辦理移轉之檔案,本局屆時將請 貴公司就其未來提供
       開放應用,依本法第18條規定,提列限制開放意見,並依本法第22條規定辦理。
     五、至檔案移轉時間,案以 貴公司民營化進程尚未確定,仍請配合依本局95年 2月13日
       檔徵字第0940012403號函及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檔案處理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至檔
       案彙整清冊展延至本年 6月30日報送,原則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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