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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屬各機構未列入移轉檔案之處理疑義 發文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發文字號: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96.01.17. 檔徵字第095001031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6年1月17日
    主旨:貴公司及所屬各機構未列入移轉檔案之處理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95年11月 3日信管文字第0950000172號函。
     二、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8條明示,公營事業機構準用本法之規定。為應公營事業
       機構移轉民營時,其檔案之處理方式得以適法解決,本法施行細則第14條即規定,永
       久保存之檔案應移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定期保存之檔案應報請該機構主管機關處理
       。前項定期保存檔案之管理及應用事項,公營事業機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委託其他
       機關(構)或民間團體辦理。
     三、貴公司於94年 8月移轉民營前,配合本局公營事業機構移轉民營檔案訪查徵集計畫,
       凡經審選列入移轉範圍之檔案,部分已辦理移轉本局管理,部分本局亦已規劃移轉時
       程在案,屆時惠請仍續予配合辦理。至未列入移轉之檔案(含永久保存及定期保存)
       ,依上開規定, 貴公司當應報請交通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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