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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所屬各大、中隊之檔案銷毀目錄送審疑義
發文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發文字號: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96.05.30. 檔徵字第096000208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6年5月30日
主旨:關於 貴屬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所屬各大、中隊之檔案銷毀目錄送審疑義,復如
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92年 7月 7日台內總字第0920003740號函及96年 5月 7日台內總字第096007
1576號函。
二、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2條第 2項規定,各機關銷毀檔案,應先制定銷毀計畫及
銷毀之檔案目錄,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10條
第 2項規定,銷毀計畫及檔案銷毀目錄,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 1項各款規定程
序,函送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貴屬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所屬各大、中隊係
為勤務單位,於執行公務或因公務產生之各類紀錄,依其檔案管理相關規定認應歸由
檔案管理單位或人員管理者,仍為機關檔案範疇,其定期保存檔案於屆滿保存年限辦
理銷毀,當依上開規定循序辦理。
三、至 貴屬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79年至83年檔案銷毀目錄,經核分類號6113,屬總
隊會報紀錄案情者,依行政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規定,請改列為永久保存,不得銷
毀,餘同意銷毀。
四、檢還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卷宗目錄 6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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