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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及連署人名冊是否為檔案
發文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發文字號: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96.06.12. 檔徵字第096000226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6年6月12日
主旨:有關公民投票提案人及連署人名冊是否為檔案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96年 5月18日院臺秘字第0960023094號書函。
二、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條第 2款規定,檔案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
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本法施行細則第 2條規定,本法第 2條第 2款所稱
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指各機關處理公務或因公務而產生之各類紀錄資料及其
附件。
三、綜上規定,公民投票提案人及連署人名冊係屬處理公務產生之紀錄,基於法律信證、
業務稽憑或參考使用之需要,認有歸由專責檔案管理單位或人員管理之必要者,自應
依本法規定辦理各項管理作業事項;其保存年限,即應依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
法相關規定訂定。至定期檔案屆滿保存年限,機關認有法律信證及稽憑參考等使用之
必要者,仍可延長保存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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