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研考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永久保存之檔案,其檔案原件雖經採微縮或其他方式儲存,仍不得辦理銷毀 發文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發文字號: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96.06.18. 檔徵字第092000341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6年6月18日
    主旨:關於公司登記案卷採微縮或電子方式儲存後,其原紙本文件處理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92)年 6月11日召開之研商有關公司登記案卷採微縮或電子方式儲存,其原紙
       本文件應如何處理相關事宜會議決議辦理暨復貴部92年 5月 9日經商字第 092021003
       40號函。
     二、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9條第 1項規定,檔案得採微縮或其他方式儲存管理,其
       實施辦法,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同條第 2項規定,依前項辦法儲存之紀錄經管
       理該檔案之機關確認者,視同原檔案。其複製品經管理該檔案機關確認者,推定其為
       真正。揆諸其立法意旨在於揭示檔案儲存之形式及效力,合先陳明。
     三、又,本法第10條規定,檔案之保存年限,應依其性質及價值,區分為永久保存或定期
       保存。同法第12條規定,定期保存之檔案未逾法定保存年限或未依法定程序,不得銷
       毀。是合符上開規定,公司登記相關案卷為永久保存者,如檔案原件經採微縮或其他
       方式儲存,仍不得辦理檔案銷毀。至定期保存者,依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
        7條規定,得調整其檔案原件之保存年限,並於期限屆滿後,依上開辦法第 8條及第
        9條相關規定辦理檔案銷毀。
     四、有關公司登記相關案卷採微縮或電子方式儲存,其原紙本文件之處理,請依前開說明
       及本(92)年 6月11日會商共識,修訂 貴部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即就公司
       設立、變更、撤銷、解散等之登記,依業務需要,分立不同之檔案類目,並參考相關
       法令規定,分別訂定不同保存年限,以為因應。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