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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外勤單位因公務產生之各類紀錄歸檔疑義
發文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發文字號: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96.06.27. 檔徵字第096000275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6年6月27日
主旨:關於 貴署外勤單位因公務產生之各類紀錄歸檔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96年 6月20日移署秘檔褚字第 09620091500號函。
二、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條第 2款規定,檔案係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
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本法施行細則第 2條規定,本法第 2條第 2款所
稱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指各機關處理公務或因公務而產生之各類紀錄資料及
其附件。
三、貴署外勤單位因處理公務產生之各類紀錄,認有法律信證、業務稽憑等使用價值,自
得界定其應歸檔範圍,點交由專責單位或人員管理,依本法規定辦理各項檔案管理作
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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