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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機關間借調檔案,得否以閱覽需要請求拆卷疑義 發文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發文字號: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96.07.05. 檔徵字第096000283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6年7月5日
    主旨:關於機關間借調檔案,得否以閱覽需要請求拆卷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長辦公室96年 6月27日綜紀字第0960002831號函。
     二、檔案法第20條規定,閱覽或抄錄檔案不得有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
       案;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以及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等行為。機關檔
       案檢調作業要點第11點並就拆散、污損等破壞檔案情事,訂定禁止規範。用在確保檔
       案之完整正確,避免檔案橫遭人為恣意破壞,合先陳明。
     三、有關過借國史館之重大政治事件檔案,得否逕由借用機關自行拆卷復舊一節,按機關
       間借調檔案,係基於成就其行政目的而為之,與上開法令所指恣意破壞情形有間。惟
       其是否有肇生珍貴文件毀損之虞,仍請 貴部長辦公室依具體事實衡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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