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機關間借調檔案,得否以閱覽需要請求拆卷疑義
發文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發文字號: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96.07.05. 檔徵字第096000283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6年7月5日
主旨:關於機關間借調檔案,得否以閱覽需要請求拆卷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長辦公室96年 6月27日綜紀字第0960002831號函。
二、檔案法第20條規定,閱覽或抄錄檔案不得有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
案;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以及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等行為。機關檔
案檢調作業要點第11點並就拆散、污損等破壞檔案情事,訂定禁止規範。用在確保檔
案之完整正確,避免檔案橫遭人為恣意破壞,合先陳明。
三、有關過借國史館之重大政治事件檔案,得否逕由借用機關自行拆卷復舊一節,按機關
間借調檔案,係基於成就其行政目的而為之,與上開法令所指恣意破壞情形有間。惟
其是否有肇生珍貴文件毀損之虞,仍請 貴部長辦公室依具體事實衡酌決定。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