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法院卷宗銷毀疑義
發文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發文字號: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96.10.24. 檔徵字第096000471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主旨:關於法院卷宗銷毀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96年10月18日信函。
二、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條定義政府機關,指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法院屬中央
政府機關之一,當有本法之適用,與本局隸屬及位階無關。同條第 2款規定,檔案指
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本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所稱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指各機關處理公務或因公務而產生之各類
紀錄資料及其附件。各級法院審理之訴訟卷宗,當屬公務所產生之紀錄,其於結案依
規定辦理歸檔後,相關管理事項,即應依本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本法第12條第 2項規定,各機關銷毀檔案,應先制定銷毀計畫及銷毀之檔案目錄,送
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 8條與第10條規定,各機
關辦理已屆保存年限檔案之銷毀,應製作銷毀計畫及檔案銷毀目錄,送經機關內業務
單位審查認無續存價值後,循序函送本局審核。各級法院辦理檔案銷毀,當依前開法
令規定辦理。
四、本局組織條例第 2條第 4款揭明,各機關檔案銷毀計畫及目錄之審核事項為本局法定
職掌之一,應無涉侵權之情事。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