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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是否適用檔案法規定疑義
發文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發文字號: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96.12.18. 檔秘字第096000579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主旨:台端函詢私立學校是否適用檔案法規定 1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96年12月14日台總(四)字第0960194609號函轉台端96年12月10日函辦理
。
二、依據檔案法第 1條規定「為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
功能,特制定本法。」,因此檔案法之適用主體為政府機關。所謂政府機關,依據同
法第 2條第 1款規定係指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此外,第28條規定公立學校及公營事
業亦在準用檔案法之列。據此,私立學校非屬前揭定義之政府機關,自無檔案法之適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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