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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檔案法第18條第 5款適用疑義 發文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發文字號: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99.03.19. 檔應字第099000114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9年3月19日
    主旨:有關 台端函詢檔案法第18條第 5款之「人事及薪資資料」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
       照。
    說明:
     一、復 台端99年 3月10日陳情書。
     二、所詢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8條第 5款,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應用申請,經查各
       機關人事資料管理規則第 3條明定,人事資料範圍包括機關資料與個人資料,個人資
       料則涵蓋基本資料(公務人員履歷表各項資料)及異動資料(含核薪、考績、獎懲與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姓名變更及出生年月日更正資料等),該等資料倘涉及個人隱
       私,為維護公共利益及第三人之正當權益,各機關自得依本法第18條第 5款之規定拒
       絕民眾之申請;至無保密必要者,得否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 2項規定請求部分
       公開或提供乙節,仍須由各機關視具體個案情形以為准駁之決定。
     三、有關「分層負責明細表」及「職務說明書」,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8條第 2
       項及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第 2條第 1項規定,係屬機關內部人事業務規章,似非本法
       第18條第 5款所指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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