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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部函為「花蓮縣議會錄音、錄影管理規則」請本局研提意見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發文字號: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105.06.17. 檔徵字第105000264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6月17日
    主旨:大部函為「花蓮縣議會錄音、錄影管理規則」請本局研提意見一案,復如說明,請查
       照
    說明:
     一、復大部 105年 6月13日台內民字第1050420851號書函。
     二、依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條第 2款及其施行細則第 2條規定,檔案係指各機關
       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其所稱文字或非文字資料
       及其附件,指各機關處理公務或因公務而產生之各類紀錄資料及其附件,是各機關依
       法定職能運作,產生可供業務參考或權責稽憑之紀錄,包括議事機關議場錄音錄影資
       料等,均應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檔案管理事項,先予敘明。三、旨揭規則第 7條部分
       ,依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 8、10條及議事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項目編號
        150202 – 5規定,定期會及臨時會之議場影音紀錄清理處置為「屆期後鑑定」,是
       議場錄音錄影資料銷毀作業,應於屆滿保存年限並送會相關業務單位表示意見及完成
       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後,將銷毀目錄及銷毀計畫依規定程序送交本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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