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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第21條第 2項規定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不得超
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該百分比之限制,是否不包含對政府機關、學校(含公私立)或行
政法人之獎助或捐贈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8.03.12. 法律字第1080350065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3月12日
主旨:有關財團法人法第21條第 2項規定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
贈,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該百分比之限制,是否不包含對政府機關、學校
(含公私立)或行政法人之獎助或捐贈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局 108年 1月 3日高市文發字第 10830020800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21條規定:「財團法人辦理獎助或捐贈者,應以捐助章
程所定業務項目為限,並應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第 1項)。財團法人對個別團
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
分之十:一、獎助或捐贈予捐助章程所定特定對象。二、獎助或捐贈支出來源,屬於
捐助人指定用途之捐助財產。三、其當年度所為之獎助或捐贈在一定金額以下。四、
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情形(第 2項)。前項第 3款之一定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3項)。違反第 2項規定者,處行為人新臺幣 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第 4項
)。」揆其立法目的在於財團法人辦理獎助或捐贈,應以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為限
,並應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爰於本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為落實財團法人辦理
獎助或捐贈之普遍性原則,本條第 2項爰明定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
所為之獎助或捐贈之金額比率限制及其例外規定。
三、有關本件來函所詢旨揭疑義,依財團法人對政府機關、公立學校、私立學校或行政法
人之獎助或捐贈等不同情形,是否適用本條第 2項規定,分述如下:
(一)財團法人對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之獎助
或捐贈:因非屬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之獎助或捐贈,並非本法第21條第
2項之適用範圍。
(二)財團法人對私立學校之獎助或捐贈:查私立學校法第 2條規定:「各級、各類私
立學校之設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申
請之(第 1項)。前項學校法人,指以設立及辦理私立學校為目的,依本法規定
,經法人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第 2項)。」依上開規定,學校財團法
人所設私立學校之性質固非為法人,惟因其在實體法上並無單獨之權利能力,仍
係學校財團法人整體人格之一部分(本部 104年 5月 7日法律字第 10403505220
號函參照);又依私立學校法第87條第 1項規定,在該法97年修法前已依該法設
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仍維持原一法人設一學校者,得以其原法人組織及名稱
繼續辦學,其性質等同於該法所稱之學校法人。承上所述,鑒於學校財團法人所
設立之私立學校仍係學校財團法人整體人格之一部分,而97年私立學校法修正施
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於97年修法後符合該法第87條第 1項規定者,
亦屬學校法人。是以,財團法人對私立學校所為之獎助或捐贈,除法律(包括法
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另有規定外,自應適用本法第21條第 2項規定辦理
。
(三)財團法人對行政法人之獎助或捐贈:查行政法人法第 2條第 1項規定:「本法所
稱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
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第 1項)。」準此,關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依法律設立之行政法人,既屬公法人,故屬本法第21條第 2項規定之「法人
」,而應適用該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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