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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詢問含甲醛次硫酸氫鈉產品管理疑義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108.02.11. 環署授化字第1080000885      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2月11日
    主旨:詢問含甲醛次硫酸氫鈉產品管理疑義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甲醛次硫酸氫鈉(管制濃度 1% w/ w)為本署公告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應於運作
       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該毒性化學物質之毒理相關資料,並經該主管機
       關核可,依核可內容運作。
     二、本案依所附資料,貴公司販售之酸浴用還原洗淨劑(含甲醛次硫酸氫鈉高於管制濃度
        1% w/ w),係供工業紡織品助劑及紡織染色酸洗劑使用,已具特定功能用途,且
       其實務上已不易再分離提煉出甲醛次硫酸氫鈉,無涉食安風險疑慮,爰不受毒性化學
       物質管理法管制;惟貴公司使用甲醛次硫酸氫鈉製造酸浴用還原洗淨劑產品,屬製成
       產品前製造行為,仍應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相關規定,取得核可文件後始得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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