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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畜牧業將廚餘直接加熱做為直接餵飼動物用途,非屬本署公告第 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
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108.03.06. 環署空字第1080015
914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3月6日
主旨:函釋畜牧業將廚餘直接加熱做為直接餵飼動物用途,非屬本署公告第 8批公私場所應
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稱空污法)第24條暨本署公告第 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
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係指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
、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另依固定污
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下稱許可管理辦法)第31條第 6款規定,公私場所
固定污染源有非屬公告應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取得許可證者,審核
機關得廢止其許可證。
二、畜牧業如僅有將廚餘直接加熱做為直接餵飼動物用途,則非屬前揭公告事業廢棄物再
利用或處理程序管制範疇,尚無需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如有違反空污
法第32條第 1項各款規定者,依空污法第67條規定處分。另本署95年 4月25日環署空
字第0950026366號函、99年 5月31日環署空字第0990041603號函、 106年 5月8 日環
署空字1060033860號函及 108年 1月25日環署空字第108000604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
用。
三、另貴轄如經清查原已領有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對象,有符合前述說明二之
條件者,可依許可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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