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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函詢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之粒狀污染物排放係數適用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108.03.08. 環署空字第1080014      054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3月8日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之粒狀污染物排放係數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粒狀污染物、鉛、鎘、汞
       、砷、六價鉻、戴奧辛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以下簡稱粒狀物公告
       排放係數)附表規定,瀝青混凝土拌合程序之熱運送機、篩選機、貯存室、攪拌機、
       破碎機等污染源之粒狀物排放係數為 0.1公斤/公噸 .原料使用量;另依公告事項第
        3點說明,未明列於附表一至附表三中之排放係數,公私場所得引用相類似之排放係
       數或提出參考國內外相關資料引用之數據,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依據「空氣污染
       防制費收費辦法」第25條授權)後,依認可值計算,先行敘明。
     二、本署依據瀝青業混凝土拌合程序會排放粒狀污染物之主要固定污染源進行檢視,爰公
       告期粒狀污染物排放係數。本案○○公司司 M01製程之E001(冷料槽)、E009(物料
       槽)及E011(成品貯料倉)倘經貴局認定有粒狀污染排放,而需做空氣污染防制費計
       量,得引用各程序之貯存卸料設備排放係數 0.001公斤/公噸.原料使用量,計算粒
       狀污染物排放量。
     三、針對貴局提出增列排放係數之建議,本署將會持續檢視國內瀝青業製造程序設置之貯
       存卸料設備,及粒狀污染物排放情形,納為後續修正之依據。
     四、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後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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