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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函詢引擎發電程序變更為緊急應變備用電力設施,是否需納入該廠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疑 義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108.03.12. 環署空字第1080015      60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3月12日
    主旨:有關貴局所轄○○公司函詢引擎發電程序變更為緊急應變備用電力設施,是否需納入
       該廠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鍋爐發電程序、氣渦輪發電程
       序、引擎發電程序、鍋爐蒸氣產生程序及熱媒加熱程序,係指同一排放口,總設計、
       總實際輸入熱值或總實際蒸氣蒸發量符合公告之規模,應依規定申請許可證,但屬緊
       急備用等 7項公用設施,不在此限,先予敘明。
     二、有關貴局所轄公私場所之鍋爐發電程序、氣渦輪發電程序及引擎發電程序設施,倘依
       本署上述公告條件規定,已報經貴局核可為緊急備用之公用設施者,則非屬本署公告
       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依規定毋需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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