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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5條第 1項第 3款所述追繳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污染源核算方案選 擇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108.03.13. 環署空字第1080017      83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3月13日
    主旨:貴局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稱空污法)第75條第 1項第 3款所述追繳空氣污染
       防制費(下稱空污費)之污染源核算方案選擇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空污法第75條之規定:「公私場所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有偽造
       、變造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短報或漏報與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有關資料者,各級主管機
       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三、營建工程以外固定污染源:中央主管機關得逕依排放
       係數或質量平衡核算該污染源排放量之二倍計算其應繳費額。…」;其中有關排放係
       數或質量平衡係指「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下稱收費辦法)第10條第 1項第 4
       款規定,公私場所可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控制效率、質
       量平衡申報空污費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二、承上,本署已公告之各空氣污染物之計量方式如下說明:
      (一)氮氧化物與硫氧化物: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硫氧化物及氮
         氧化物排放係數及控制效率規定(下稱硫氧化物與氮氧化物排放係數)。
      (二)揮發性有機物: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
         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
         與採用質量平衡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計量方式規定(下稱質量平
         衡法)。
      (三)粒狀污染物、鉛、鎘、汞、砷、六價鉻、戴奧辛: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
         污染防制費之粒狀污染物、鉛、鎘、汞、砷、六價鉻、戴奧辛排放係數、控制效
         率及其他計量規定(下稱粒狀物排放係數)。
     三、有關貴局針對轄內○○公司核算未經許可申請設置乾燥設施及排放管道之粒狀污染物
       、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空污費,可依據本署公告粒狀物排放係數、硫氧化物與氮氧化
       物排放係數計量,而質量平衡法目前僅適用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計量。
     四、另有關貴局所詢空污法第75條法令授權事宜一節,收費辦法第25條規定,已將營建工
       程以外固定污染源偽造、變造或以故意方式短報或漏報之計算方式(收費辦法第18條
       )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爰本案仍請貴局本於權責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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