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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詢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相關規定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108.03.28. 環署空字第1080018
634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3月28日
主旨:函詢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相關規定疑義一案,復如
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署公告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以下簡稱採樣設
施規範)第 5條採樣平台及設施規範(四)規定,採樣平台應能進行安全採樣,並以
防鏽蝕材料支撐,且與排放管道固定牢靠,荷重至少 200公斤;屬戴奧辛或重金屬空
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管制對象者,採樣平台荷重至少 1,000公斤,不得發生崩塌、掉落
情形。公私場所應保存製造商出具之符合本規範採樣平台安全性、規格及荷重之證明
文件,以備查驗。前揭規範立法意旨係考量需進行排放管道戴奧辛或重金屬空氣污染
物排放狀況採樣之固定污染源,其所需裝置與人力較傳統污染物(如粒狀污染物、硫
氧化物、氮氧化物等)為多,爰規範其採樣平台荷重至少 1,000公斤,俾利保障採樣
人員於排放管道執行高空採樣作業之安全,以取得具代表性樣品。
二、有關貴局所詢固定污染源如僅係屬鉛、鎘、汞、砷、六價鉻、戴奧辛空氣污染防制費
收費對象,非屬相關行業別戴奧辛或重金屬排放標準管制對象,或非屬應進行戴奧辛
或重金屬空氣污染物定期檢測之固定污染源,則尚無需要求其設置荷重至少 1,000公
斤之採樣平台。
三、本案請貴局本權責依個案實際情形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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