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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爆竹煙火加裝電子點火頭後,視為一般爆竹煙火串接使用或視為專業爆竹煙火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消防署 108.04.15. 消署危字第108110588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4月15日
主旨:函詢一般爆竹煙火加裝電子點火頭後,視為一般爆竹煙火串接使用或視為專業爆竹煙
火疑義 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 108年 4月 2日亞字第1080402001號函。
二、依本署 105年 4月28日消署危字第1050005023號函復貴公司說明三略以,一般爆竹煙
火產品安全標示所稱「串接」,係指多個產品串聯使用,故加裝電子點火頭後,由電
子控制設備接線施放,即屬串接使用,倘非於許可之專業爆竹煙火施放活動中使用,
係屬未依一般爆竹煙火產品使用說明進行施放,如違反各地方爆竹煙火施放自治法規
,得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9條第 1項第 7款規定予以處分。惟因各施放案件違規態
樣不盡相同,或有涉及其他違規行為(如破壞產品結構予以加工等情形),故須依個
案實際狀況檢討適用之法令規定。因事涉實質認定,爰由各地方主管機關依權責辦理
查處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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